pos機虛假商戶危害
1、pos機虛擬商戶合法嗎
不違法,確切的說是違規操作。對個人征信方面有一定風險。機刷卡支付,初衷在于促進消費的便捷,安全,只不過現實中很多人自個辦個,刷自己或別人的卡套出現金來,自個扮演了商戶和消費者兩個角色。這一行為其實在現實已經屢見不鮮了,可銀行的規矩立在那,這的確是違規操作的。對于代理商而言,完全充做善意的一方,對方辦理了機怎么使用都是對方的事。
虛擬商戶,也是字面意思不存在的商戶,可能是沒有在工商局注冊過,或是已經注銷掉的商戶。是個人注冊使用,并沒有提供營業執照,都是僅僅使用身份證、儲蓄卡來辦理的,這類pos機刷卡出來的商戶名稱,基本上都是虛假的商戶。POS機刷虛擬商戶是非常危險的一種行為,通常一兩次有降額,風控的提醒,刷的多了就有可能被降額風控,長此以往有封卡的風險。因為如果經常刷到虛假商戶還是大額消費,銀行大概率會認為你在TX,直接封卡都是有可能的。
2、用pos機有什么危害
POS是一種多功能終端,把它安裝在信用卡的特約商戶和受理網點中與計算機聯成網絡,就能實現電子資金自動轉賬,它具有支持消費、預授權、余額查詢和轉帳等功能,使用起來安全、快捷、可靠。平安銀行“收銀寶“終端是專門為個體工商戶量身定制的POS機產品,除了刷卡交易外、您還可以通過POS機操作匯款轉賬、查詢余額,足不出戶即可便捷進行資金調用。目前需在有我行營業網點的地區具有零售批發類個體戶營業執照均可申請,如需申請我行POS機,請移步至就近網點申請。當地分行會對入網資質進一步的審核,如審核通過方能申請,您可以點擊以下鏈接查詢附近的平安銀行網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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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擴大營業額。公眾普遍消費心理認為,不支付現金,持卡人不心疼錢,更易擴大交易額;
3.安全交易,商戶避免了每日前往銀行存取款的不安全交易;
4.省時方便:不必要擔心無效支票,收到假鈔及攜帶大量現金到銀行的危險;
5.可避免現金操作中人為錯誤以及盜竊的發生;
6.鼓勵現金短缺卻又想購物的顧客進行消費; 以上所說的都是POS機給大家帶來的好處以及POS機的用途,
其實POS機的危害是:攜帶不方便、刷信用卡容易跳碼造成信用卡被封卡、降低額度;POS機刷出來錢,最終展現的只是數字造成刷卡者毫無顧忌的消費; 方便自己,沒有危害,,刷卡時 注意不要刷到偽卡就好了, POS合理使用沒有危害
3、利用POS終端機非法套現行為的定性及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3日,法釋〔2009〕19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性案例
張虹飚等非法經營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863號)
裁判摘要:1.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的數額,是否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2.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的現金,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3.明知他人為信用卡非法套現借用POS機,行為人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4.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出租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本案是以被告人張虹飚為團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現案,涉案人員較多,各被告人在套現過程中存在為自己套現、“拆東墻補西墻”式套現、無償租用給他人套現、租用后無償為出租人套現等各種復雜情況,給人民法院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以及非法經營數額造成一定的難度。
(一)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有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中“經營”在傳統意義上是指企業的供銷,在供銷經營關系中包括經營者和經營相對方兩方主體,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特約商戶在自己申領的POS機上刷卡,只有一方主體,不屬于對外“經營”的范疇。
我們認為,應當準確理解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2009年12月16日出臺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由上述規定,對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特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從客觀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規制的是行為人在無真實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對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為人與持卡人主體重合。特約商戶持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時,行為人具有兩種重合的主體身份,一是特約商戶,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虛構的交易行為中,行為人一人擔當交易雙方的角色。其次,從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現行為之所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因為行為人在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情況下,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從而使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機上套取現金,已經現實地使銀行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侵犯了設立非法經營罪所要保護的國家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再次,非法經營罪所體現的規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從事某種經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事先獲取經營許可資格,或者遵守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如果行為人未獲取相關許可或者違反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就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行為人申領POS機目的在于實施信用卡套現行為,不論是為他人還是為自己刷卡,均違反了不得虛構交易的特定行業規則,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均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不能因為特約商戶與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將此類非法套現行為排除在刑法調整之外。
既然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那么兩種情形的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倪崢的辯護人所提不應將倪崢為其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現的數額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的觀點,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為非法經營數額
本案中,倪崢等人為了不讓信用卡信譽度降低,方便繼續套現,在某張信用卡還款日到期前,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手法,從其他信用卡套取現金歸還欠款,從而出現滾動套現的情況。有觀點認為,在計算此類套現行為的犯罪數額時應當以銀行被占用資金(即“本數”)為基準。詐騙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數”確定犯罪數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已廢止)第九條明確規定:“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我們認為,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非法經營數額。首先,詐騙與挪用類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如果挪用的對象是公款,則挪用類犯罪還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的財產損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行為人主客觀方面要素以最終未能歸還的實際數額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標準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經營罪作為擾亂市場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對正常市場經營秩序的嚴重擾亂,而不僅僅是金融機構資金的安全性。與內幕交易,操作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類似,行為人交易的次數、交易的數額本身就體現出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嚴重程度。套現行為制造的虛假交易,使經濟總量虛高,還可能導致虛假的經濟統計數據和虛假的經濟繁榮景象,進而誤導經濟決策。本案中,張虹飚在短短15個月左右的時間里單獨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現2250萬元,造成信用卡交易總量的虛假放大,對市場宏觀經濟秩序造成嚴重消極影響。倘若以“本數”為犯罪數額,在行為人歸還了所套取的“本數”現金金額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則必然背離非法經營罪設置的初衷。其次,從入罪標準看,也應當累計計算。考慮到套現交易金額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為對金融機構資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釋》將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規定為三項:商戶套現交易金額、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未還金額、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金額。從該規定分析,就第一項而言,即指客觀上實際套現交易的數額,因此,對以后次套現歸還前次套現的情形,套現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三)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張虹飚的辯護人提出,張虹飚無償出借給倪崢等人使用期間的套現數額應當從犯罪總額中扣除。
我們認為,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即使是無償出借,他人在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首先,作為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應當對共同犯罪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本案中,張虹飚除了自己實施非法套現行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機系從事刷卡套現違法活動情況下,仍違反銀聯公司相關規定將POS機租借給他人,并提供個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空白支票等。該情形下,其雖然未實施直接非法經營的實行行為,但向倪崢等人提供了該類犯罪能夠得逞的關鍵設備,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幫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于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幫助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后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理論,張虹飚應當對提供POS機期間套現的金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非法經營罪的構成不要求以牟利為目的。信用卡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二是利用POS機虛構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四是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而行為人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最終牟取了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故張虹飚為他人實施非法信用卡套現行為提供犯罪工具,有償與否,不影響對其犯罪數額的認定。
(四)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作為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其套現數額均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以這個大原則為前提,如果行為人是POS機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在審理過程中對此存在分歧。倪崢的辯護人提出,由于POS機是倪崢向張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崢使用POS機期間,張虹飚套現的數額應當在犯罪總數額中予以扣除。我們認為,該意見不能成立。首先,倪崢套取現金的行為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構成本罪的主體并沒有特別限定,即并不必須是特約商戶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倪崢違反國家規定,即使是租用POS機為POS機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張虹飚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次,作為POS機的實際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應當對使用期間套現數額總額負責。雖然倪崢不是POS機的機主,但其是實際控制人,且經倪崢親手操作為張虹飚套取現金。雖然張虹飚是持卡人,倪崢未收套現手續費,似乎并無直接經濟收益,但潛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張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費,由張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間相互調換使用POS機以逃避監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況且,倪崢不收手續費的原因不論是雙方合意,還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經營行為的組成部分,其是否獲利不影響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的認定。因此,倪崢應當對其使用POS機期間的套現總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張虹飚作為倪崢非法經營的共犯也應當對其作為持卡人的套現數額負刑事責任。
——《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3集(總第92集)
4、什么是pos機套碼和跳碼?信用卡pos機套碼有危害嗎?
1、pos機套碼就是原本是A類商戶套用其他類型MCC商家,為了節省手續費辦理的低費率。比如在ktv刷卡正常刷100元會收取商家1.25的手續費,但是如果商家辦理的是超市的套碼機,那只需付出0.38甚至更低的手續費,省了大部分的手續費。
2、pos機跳碼是第三方支付機構通過技術手段,將刷卡的A類商戶(即標準商戶)變為B類商戶(優惠類)或者C類(公益類),然后在報送銀聯系統,但是商戶的手續費還是按A類(即標準商戶)收取實際刷卡消費。
3、危害
1、引發銀行風控系統預警,容易被誤認為套現,所以大家在選擇POS機時請選擇合規商家的,中國人民銀行認證的;
2、很可能會導致被封卡,降低額度,這類案例目前已經出現了多次;
3、會影響信用卡提額。
擴展資料
套碼整治
商戶分類分為餐娛、一般、民生、公益四大類,手續費從商戶收取,手續費率分別為1.25%、0.78%、0.38%,公益類商戶則只收取服務成本價。在手續費中,發卡行、收單機構(第三方支付公司)和中國銀聯以“7∶2∶1”的比例分配手續費,納入業務收入。
很多第三方支付機構就鉆了這個空子,通過偽造虛假商戶、更換商戶名稱、商戶編碼和商戶歸屬地等信息,或者偽造商戶入網材料從而達到違規套用低零扣率等目的。
業內人士估計,這種“套碼”行為將使發卡銀行損失幾億元,這也是銀聯此次痛下罰手的原因。據透露,在被罰名單中,以匯付天下、快錢、易寶為重點對象,甚至出現單省單月業務被罰過千萬。
中國銀聯還特別對媒體表示,此次對“套碼”行為的懲罰主要是維護發卡行的利益,罰金的90%也將返還給發卡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套碼
比如你在ktv刷卡正常你刷100會收取商家1.25的手續費,但是如果商家辦理的是超市類套碼機,那他只需要付出0.38甚至更低的手續費,省了大部分的手續費。所謂套碼就是商家為節省手續費辦理的低費率的pos機。跳馬問題通常出在第三方支付身上。第三方給商家本來辦理的是1.25的ktv的pos機,手續費也是按照1.25來扣,但是如果你的金額達到一定限值(7000左右,每個第三方設置不同)此筆交.易就變成了0.38費率或者封頂費率,而中間的手續費就是第三方支付的了,此類pos機如果刷小金額的就沒問題,這就是你為什么在這個機器上刷500積分,結果15000卻沒有積分的原因。刷套碼的pos機多少有點危害的,你想呀,原本刷的費率高,銀行收入高,現在變低了,銀行利潤變少了。刷多了套碼的機少說積分變少了或者沒積分,這都是小事,有可能被風控、降額、封卡。建議用吉米錢包,費率高點,更安全。 看走的費率通道,開交易商戶識別碼類別所屬類別費率,與名稱經營范圍,不一致的,很大概率。手機pos,就去某寶找寶中寶,就不用去分辨了。 條碼也就是條商鋪 沒有刷卡都會換一個商鋪號 這樣銀行不容易查到你在套現。5、為什么大家說POS一機多商戶 會害死人
很多機器都跳商戶,有的亂跳,一會東北,一會海南(極端例子)。如果你一次沒有成功刷第二次的時候,銀行后臺會看到你亂跳地方,輕的警告(規范用卡行為)重的直接封卡。已被非法分子利用,造成財產損失。
不會啊除非你賣的是別人用過的 不會吧 一般也不是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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