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臺醫保pos機脫離監管
1、醫保刷卡顯示pos機商戶未維護
有幾種可能,一,醫保卡被停了,需要帶上自己的醫保卡、身份證原件等個人資料前往當地醫保局辦理補交手續,并且繳納費用。或是前往附近的醫療機構或藥店進行激活就可以解決醫保卡被停的問題。
二,可能就是由于pos機產品是新辦理的,剛剛注冊商戶信息,信息還沒有上傳完成,或者是支付機構還沒有成功的把自己的信息上傳完成,所以這就導致在刷卡的時候出現刷卡未生效的情況出現。
三,如果pos機刷卡是顯示商戶無效的情況出現的話,就有可能是由于銀聯后臺還沒有建立pos機的參數信息,導致出現該商戶信息不存在的情況出現,因為pos機的使用都是需要與銀聯進行通信的,如果銀聯后臺未建立信息的話,就有會導致大家的信息沒有存在于銀聯的后臺中。
四,由于pos機的密鑰丟失的情況出現,或者是由于更換了機器里面的流量卡所導致的,更換流量卡是必須要向客服申請,填寫相關的流量變更申請表才可以的。
2、醫保pos機出現當前設備被鎖定怎么辦
其實快速的解決辦法就是重新申請一個終端
,你之前的終端不能繼續使用了,那么我們說明情況以后,我們在申請一個終端,重新綁定即可,當然這個是需要時間的。
一般只需要等到原因查出來之后,然后再按pos機代理商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解決了就能正常的使用機器,不過要是連代理商都是聯系不到了的話,那就很難解決問題了,這也是從側面反映出了靠譜代理商的重要性,因為有著良好的售后服務才能讓大家使用的更加放心。
3、醫保POS機串口打開失敗,在哪里檢查文件
醫保局信息中心檢查文件。檢測您這邊的醫保網線是否有松動或未連接好等,檢查醫保光貓、路由器等,電源是否開啟。
檢查醫保寬帶是否到期需要續費,請聯系醫保寬帶服務商,咨詢為什么醫保網連接不上。
4、山西省2021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征繳政策正式明確,事關每一個人!_百度知 ...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發文明確山西省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征繳政策。其中,2021年預收2022年度的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同步提高40元,達到每人每年320元。居民可以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山西省電子稅務局、社保繳費專用pos機、現金等六種方式進行繳費。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征繳政策
9月1日起,2021年預收2022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征繳工作就要開始了(因系統升級改造,太原市2021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從10月8日開始征收)具體政策如下:
一、參保登記
未辦理參保登記的城鄉居民,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具體政策可咨詢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
已辦理過參保登記但發生變更的,要及時到醫保經辦機構進行變更,變更后次日可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進行繳費。
溫馨提示:繳費人進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一定要正確選擇參保繳費地,因自身原因造成繳費錯誤或重復繳費,由繳費人自行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退費,退費政策及申請資料請咨詢退費地醫保經辦機構。
二、繳費標準
2021年,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均財政補助標準提高30元,達到每人每年580元。2021年預收2022年度的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同步提高40元,達到每人每年320元。
三、征收期限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年繳費制度,集中征繳期原則上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25日,集中征繳期間每月1-25日可辦理繳費。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四、特殊繳費
(一)困難群眾資助、補貼
特困人員、低保對象等困難群眾,需政府各部門按照相關政策對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資助、補貼的,由醫保經辦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原有渠道辦理。對需個人繳納差額部分的,由醫保經辦機構核定具體繳費金額,并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稅務部門后,繳費人再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辦理繳費。
(二)保費補繳
符合當地補繳政策且補繳保費的,由醫保經辦機構核定具體補繳金額,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稅務部門后,繳費人再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辦理補繳。
溫馨提示:一是參保人員正常繳費前務必與醫保經辦機構確認是否屬于特殊繳費范圍,一旦按正常模塊辦理繳費,將無法再辦理特殊繳費;二是由于系統間數據傳遞有時會出現延時,建議繳費人在核定后次日再進行繳費。
五、繳費渠道
(一)自行繳費
繳費人選擇自行申報繳費的,可以通過微信、協作銀行手機APP、山西省電子稅務局、支付寶(部分地市已開通)等線上渠道辦理繳費;也可以通過協作銀行網點自助機或柜臺、社保繳費專用POS機、現金繳費等線下渠道辦理繳費。
1.微信繳費
目前全省范圍內均已開通微信繳費,繳費人可登錄微信進入【支付】-【城市服務】-【社保】-【山西省城鄉居民社保繳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辦理繳費。
溫馨提示:一是進入繳費頁面務必選擇正確的參保地進行繳費。二是選擇繳費年限時,系統默認選擇“2022年”;特殊繳費的選擇“特殊人群”。
2.銀行繳費
繳費人可通過云閃付APP、云繳費APP、協作銀行手機APP、銀聯掃碼等自行完成繳費;也可使用該商業銀行卡或現金,通過其網點自助機或柜臺辦理繳費。
繳費人掃此碼即可完成繳費:
通過手機APP繳費選擇繳費年限時,正常繳費的選擇“2022年”;特殊繳費的選擇“特殊繳費”。
3.山西省電子稅務局繳費
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官網,點擊【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電子稅務局】-【自然人登錄】-【立即注冊】,選擇【銀聯實名認證注冊】或者【已獲取個人注冊碼用戶注冊】完成注冊。
登錄電子稅務局后,點擊【我要辦稅】-【社會保險費申報及繳納】,填寫“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日常申報表”,選擇參保險種及繳費檔次,在【報表申報】模塊點擊申報。申報完成后,在【費款繳納】模塊下點擊“獲取繳款信息”,查詢應繳款信息,點擊“繳款”后按照系統提示完成費款繳納。
溫馨提示:一是繳費人選擇山西省電子稅務局繳費的,需先與主管稅務機關協作銀行簽訂兩方協議,可通過協作銀行柜臺或APP簽訂協議;二是選擇“銀聯實名認證注冊”,需要綁定銀聯卡及銀行預留手機號;選擇“已獲取個人注冊碼用戶注冊”,需要提前到辦稅服務廳獲取注冊碼。
4.支付寶繳費
進入支付寶APP,點擊“市民中心”,進入界面后點擊【社保】-【山西社保繳費】-【登錄】,進入個人中心,添加常用繳費人,選擇需要繳納的險種,確認待繳費信息無誤后點擊下一步進行支付,支付成功后完成繳費。
目前運城市、太原市清徐縣已經開通了支付寶繳費渠道。
5.社保繳費專用POS機
繳費人可以到辦稅服務廳通過社保繳費專用POS機進行刷卡繳費。
6.現金繳費
為滿足特殊人群需求,稅務部門開通了現金繳費渠道,繳費人可以持人民幣現金在辦稅服務廳進行社保繳費。
(二)集中代收
繳費人選擇由村(居)委會、商業銀行等協辦人員集中代收的,協辦人員可通過微信、協作銀行手機APP、社保繳費專用POS機等多種渠道代辦完成繳費;村集體補助、資助等由協辦人員到辦稅服務廳以虛擬戶方式進行申報繳費。
六、繳費查詢
登錄微信進入【支付】-【城市服務】-【社保】-【山西省城鄉居民社保繳納】模塊,選擇【我的繳費記錄】可以實時查詢通過微信繳費的明細信息;選擇【參保人繳費查詢】,可以查詢全渠道繳費入庫記錄。
溫馨提示:由于社保費繳費信息在稅務部門、國庫部門和商業銀行之間傳遞需要一定的時間,繳費人在社保繳費完成5個工作日后,才能通過【參保人繳費查詢】查詢繳費入庫記錄。為保護個人隱私信息,通過【參保人繳費查詢】模塊只能查詢到入庫時間等信息,不顯示具體繳費金額。
七、繳費證明打印
加蓋稅收業務專用章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加蓋商業銀行收訖專用章的收款憑證、社保繳費專用POS機小票、套印稅收業務專用章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均可作為城鄉居民的繳費證明。其中:商業銀行收款憑證可以通過繳費銀行的柜臺申請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可通過山西省電子稅務局自行開具或持繳費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可通過微信渠道查詢并下載打印。
(一)電子稅務局
登錄電子稅務局后,點擊【我要辦稅】-【社會保險費申報及繳納】,在界面左側選擇【繳費證明】模塊下載并打印《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
(二)微信
登錄微信進入【支付】-【城市服務】-【社保】-【山西省城鄉居民社保繳納】-【繳費記錄查詢打印】,可以查詢并下載打印《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溫馨提示:一是稅務機關出具的繳費證明,不體現社保部門的退費結果信息。二是由于社保費繳費信息在稅務部門、國庫部門和商業銀行之間傳遞需要一定時間,《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和《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的開具時間一般為繳費完成的5個工作日后。
八、退費辦理
符合退費政策的,由繳費人自行向退費地醫保經辦機構提出退費申請,醫保經辦機構進行核驗確認,具體業務根據醫保部門有關政策要求辦理。
溫馨提示:需要辦理退費的,必須要在集中征繳期內及時申請,退費政策及申請資料請咨詢退費地醫保經辦機構。
九、其他
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待遇享受等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當地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咨詢;對繳費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或撥打12366根據語音提示,選擇6號鍵社保費和非稅收入繳納進行咨詢;對山西省電子稅務局使用過程遇到的問題可撥打95113進行咨詢。
5、pos機歸哪個部門監管
法律分析:OS機主要的監管部門一個是“銀聯”,一個是“人行”(央行)。 持牌支付機構旗下的POS機品牌,資金結算都是通過銀聯清算的,受銀聯部門監管,POS機品牌所屬的持牌支付機構的支付牌照都是人行頒發的,受人行監管。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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